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3-03-28
珠海侦探事务所:把手机交出去了,那张三的行为能否成立敲诈勒索罪?想象这样一个场景:张三对李四说:“住手!把手机交出来!” 如果李斯真的交出手机,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看到这里,你可能已经有了经验,知道这个问题多是坑,不能轻易下结论。 因此,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看看在具体认定上有哪些难点,然后再回答这个问题。
一、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恐吓他人,敲诈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其中,敲诈勒索行为是判断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是否符合的核心。 那么什么是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是威胁、胁迫或恐吓对方,然后要求对方处分财物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威胁、胁迫、恐吓,是指向对方告密,使对方产生恐惧的行为,例如暴力行为、威胁对方的自由和名誉等。
我们先来看暴力。 一般来说,如果加害者实施了某种暴力行为,就会对受害人构成威胁,因为这意味着如果不交付财物,加害者可能会继续实施暴力。 不过,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
首先,暴力行为不仅限于直接针对受害人的行为,还可以针对第三方甚至施暴者本人,只要受害人感到受到威胁即可。 比如,行凶者用啤酒瓶砸自己的头,这也是一种告知被害人恶行的方式,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 因为这个动作暗示着,如果你不交出财物,我也会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你。
其次,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手段不需要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只要能引起被害人的恐惧即可。 这与抢劫罪不同,因为抢劫罪的暴力程度必须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再看看其他威胁受害者,让对方恐惧的方法。 例如,对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名誉等的威胁等。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通知的被害人可以是交付财物的被害人,也可以是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 例如,行为人向男方声称不交付财物就会伤害女友,这也是敲诈勒索罪中的一种威胁。
但是,如果行为人通知的受害人与对方没有任何关系,就不可能引起对方的恐惧,也不可能造成任何威胁。 比如行凶者对A说,你不把钱拿出来,我就伤害路人B。对于A来说,B只是一个完全陌生的人,他根本不会有任何恐惧。 珠海侦探事务所行为人举报的恶意伤害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行为。
当然,并不是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威胁恐吓,敲诈勒索罪就可以成立。 例如,A的胁迫行为并没有使B感到害怕,但B出于怜悯或其他原因将财产交给了A。 这种情况其实与抢劫罪的相关原理相同,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未遂。
又如,C的胁迫行为让丁某感到恐惧,随后丁某报警。 为抓捕C某,民警要求丁某前往约定地点交付财物。 本案中,丁某虽然交出财物,但并非处分财物,而是协助警方抓捕罪犯,故丙某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未遂。
需要说明的是,敲诈勒索罪中所说的威胁,虽然指的是通报恶行,但恶行最终实现与否并不重要。 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宣示的恶行是虚假的,只要能够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就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 比如张三就谎称自己绑架了自己的儿子,如果不交100万赎金,立马撕票。 如果说李斯是出于恐惧才支付赎金的话,那么张三的行为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那么,如果行为人所威胁的内容不违法把手机交出去了,那张三的行为能否成立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否可以成立呢? 例如揭发婚外情,A为了非法获取B抢劫所得财物,以举报为要挟。 B在受到威胁后产生了恐惧,将抢劫的财物交给了A。 事实上,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那么应该如何评价A的行为呢? 根据法律规定,虽然报警行为不违法,但甲将恶行告知乙,使乙产生恐惧感,进而交付财物,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上就是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但是了解了这些之后,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会出现无从下手的情况。 因此,我们来看两个最具代表性的识别难点。